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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a.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b.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c.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d. 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e.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抵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 购进固定资产; b.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c.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d.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f.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退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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